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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2027届毕业生求职就业的风险提示

2026年10月21日 10:05 杨开青 (阅读:)


2027届毕业生们:

求职季来临,各类招聘活动进入高峰期。从近年投诉举报和司法案例看,部分不法分子专门瞄准应届毕业生社会经验不足、求职心情迫切的特点,以“招聘”为名设置陷阱。其中,以“交钱培训才能入职”为代表的“招转培”“培训贷”问题最为突出。为帮助同学们守住求职安全底线,现就有关风险提示如下。

先记住三句话:不交钱、不押证、不签空白合同;境外高薪先到边境的一律拒绝;内推包过收费的一律不信。

一、重点警惕“交钱培训入职”陷阱

此类陷阱通常分三步推进:

第一步,以“零门槛高薪”引流。在招聘平台发布AI、编程、剪辑等热门岗位,以“不要求经验”“不限专业”“面试即入职”“高薪稳定”为诱饵,吸引投递简历。

第二步,面试中刻意贬低,制造焦虑。面试时转而强调“岗位有技能门槛”,称求职者“能力不足”“经验欠缺”,打击自信心,顺势推荐所谓的“岗前培训”“内部培训”。

第三步,诱导付费或贷款。以“培训后包就业”“保证收入”“发放国家认可证书”等话术,配合伪造的成功案例,诱导支付高额费用;对无力一次性支付的,则以“培训期间不收费”“成功入职再收费”“分期付款”为诱饵,引导签订培训协议并在指定平台办理贷款。贷款资金直接划入培训机构账户,本金和利息却由求职者承担。

需要特别警惕的是,招聘方与培训方、放贷方往往表面上是互不关联的多家公司,以此切断责任链条、增加维权难度。

法律定性与风险:行为人虚构高薪职位、贬低求职者能力、诱导付费培训或贷款,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财物的,可能构成诈骗罪(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六十六条)。同时,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,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,入职前以培训费、服装费、保证金、资料费等任何名目要求交钱的,均属违法(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》第九条)。求职者还可能背负数千元至数万元培训贷款,逾期影响征信,身份证、银行卡、手机号乃至人脸信息也可能被截留倒卖。

底线判断:应聘工作本身不需要缴纳任何费用。凡是入职前要求缴纳培训费、服装费、保证金、资料费的,凡是诱导办理分期贷款参加“岗前实训”的,无论话术多么“人性化”,都应果断拒绝。

二、其他高风险求职行为

(一)境外“高薪务工”陷阱。以“境外客服”“包吃包住月入过万”“边境日结高薪”为名,诱骗求职者至境外电诈园区或边境地区;参与“引流”“聊单”可能构成诈骗罪,未持合法证件出境可能构成偷越国(边)境罪,组织者还可能构成组织他人偷越国(边)境罪(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六十六条、第三百二十二条、第三百一十八条)。凡涉及“先到边境再安排出境”“不用办签证”“到地方有人接”的招聘,一律拒绝。

(二)扣押证件、收取财物。用人单位不得扣押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,不得要求提供担保或以其他名义收取财物;扣押证件的责令限期退还并依法处罚,收取财物的责令限期退还,并按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标准罚款(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》第九条、第八十四条)。证件原件只供当场核验,核验后立即取回。

(三)“黑中介”与虚假招聘。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必须依法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;未经许可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,可责令停止活动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;发布不真实、不合法招聘信息的,同样面临责令改正、罚款直至吊销许可证(《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》第十八条、第四十二条及关于招聘信息真实合法的规定)。求职前先查许可证,面试地点与用工单位注册地不一致要高度警惕。

(四)虚假“内推”“包过”“花钱办工作”。以“有内部关系”“保证入职”“不过全额退款”为话术收取“内推费”“运作费”“打点费”,属于虚构事实骗取财物,可能构成诈骗罪(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六十六条)。正规用人单位的录用决定不通过任何“私人收费渠道”作出。

(五)传销式“招聘”。以“招聘销售”“团队管理”“创业合伙人”为名,要求缴纳费用或购买产品获得加入资格,并按发展下线人数计酬的,可能构成组织、领导传销活动罪(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)。如果收入主要取决于“拉了多少人”而非“卖了多少产品、提供了多少服务”,且入职需先交钱或囤货,应立即退出。

(六)竞业限制条款滥用。竞业限制人员限于高级管理人员、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,普通岗位毕业生如不接触核心商业秘密通常不属于适格对象;用人单位在竞业限制期限内应按月给予经济补偿,因用人单位原因三个月未支付补偿的,劳动者可依法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;竞业限制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(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》第二十三条、第二十四条)。入职被要求签竞业限制协议的,先确认岗位是否真正接触商业秘密、补偿金标准是否明确、期限是否在二年以内。

(七)三方协议高额违约金。三方协议属于民事合同,适用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;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,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;正式建立劳动关系后,除服务期和竞业限制两种法定情形外,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(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五百八十五条;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》第二十五条)。签三方协议前尽量压低违约金,并要求在备注栏写明口头承诺的薪资、岗位和福利待遇,用人单位盖章后学校再盖章。

(八)就业歧视。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、种族、性别、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,用人单位和职业中介机构应提供平等就业机会和公平就业条件,不得实施就业歧视(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》第三条、第二十六条)。招聘信息中出现“限男性”“不招某省籍”“仅限985/211”等与岗位职责无实质关联的限制性表述,本身即属违法线索,可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举报。

(九)空白劳动合同与不签书面合同。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,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的,应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;劳动合同应具备用人单位信息、劳动者信息、合同期限、工作内容与地点、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、劳动报酬、社会保险、劳动保护等必备条款(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》第十条、第十七条)。在空白合同上签字等于授权对方事后填写核心条款,合同必须逐项填写完整后再签字。

(十)入职前“押证”“押金”变相收费。以“审核证件”“代为保管”“统一着装”“工牌押金”等名义扣押证件或收取费用,与直接收取培训费性质相同,均属法律明文禁止的行为(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》第九条、第八十四条)。工作服等物品可约定离职后归还,但不能以此为由预先收费。

三、求职安全底线速记

1.要求交培训费、办理培训贷才能入职——拒绝(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》第九条;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六十六条)。

2.要求先到边境再“安排出境”——拒绝(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六十六条、第三百二十二条、第三百一十八条)。

3.扣押身份证、毕业证原件——拒绝并举报(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》第九条、第八十四条)。

4.无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却收费荐岗——拒绝并举报(《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》第十八条、第四十二条)。

5.收取“内推费”“包过费”“打点费”——拒绝(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六十六条)。

6.入职需交钱“买资格”并按拉人头计酬——退出(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)。

7.普通岗位被要求签竞业限制——先核实岗位与补偿(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》第二十三条、第二十四条)。

8.三方协议高额违约金——谨慎签署,可请求适当减少(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五百八十五条;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》第二十五条)。

9.招聘信息含性别、地域、院校歧视——可举报(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》第三条、第二十六条)。

10.要求签空白劳动合同——不签(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》第十条、第十七条)。

本提示所引法律全称对照:本提示所引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指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;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》指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》;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指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;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》指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》;《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》为国务院行政法规,全称即《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》。

四、求助与举报渠道

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:举报无资质职业中介、违规收费、就业歧视等;

公安机关:涉嫌诈骗、传销、境外陷阱的,及时报案;

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:核查用人单位经营范围与培训资质;

学校就业指导中心:求职过程中存疑的招聘信息,可先行咨询核实。

请同学们妥善保存招聘广告截图、聊天记录、通话录音、付款凭证、培训协议、贷款合同等全部材料。一旦发现异常,立即停止付款、停止签约,并及时向学校、家长和有关部门反映。

求职的本质,是用能力换取机会,而不是用金钱购买入场券。真正属于你的岗位,不会要求你先掏钱。请务必把“不交钱”作为求职过程中不可突破的底线,在正规渠道中凭实力争取属于自己的机会。



招生就业指导处

2026年10月21日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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